索 引 号 | 来源 | 大通县政府 | 发布时间 | 2022-04-12 | |||
发文号 | 大政〔2022〕71号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大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现印发给你们,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大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大政〔2021〕324号)废止。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大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精神,根据《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青国土资〔2005〕20号)、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青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大通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必须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宅基地规划管理必须依照市委市政府美丽乡村等规划要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改扩建、原址翻建住宅。没有村庄规划的,不予审批。
——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定标准,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坚持依法管控。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加强引导,鼓励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的管控。
——坚持集约用地。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建房适度集中,尽量在集中建房点建房和使用符合规划的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现聚居区的缝隙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职责分工
按照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按照法定职能,理顺行业体系,压实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申请、审批、监管、执法和颁证等全程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管辖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负责。村委会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分工职责如下:
县农业农村局:(1)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2)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3)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4)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5)对农村属于建设用地的宅基地使用建房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1)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等工作。(2)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3)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法办理规划许可。(4)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5)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各乡镇人民政府:(1)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备案。(2)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新增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每年年初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上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3)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组织编制村庄规划。(4)协助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5)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各村委会:(1)做好宅基地申请材料初审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2)建立健全宅基地规划、分配、管理、协调等有关程序和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3)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加强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将宅基地管理纳入“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管理,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行使集体所有权。(4)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三、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改扩建和翻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四、宅基地、农村村民定义及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农村村民是指行政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即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具有本村户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为一户。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权益。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镇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五、宅基地的取得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宅基地;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或者因国家建设或项目实施,需要安置的;
6.县域内农村村民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鉴定为危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需要申请在原址重建(新建宅基地不得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
7.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50%,需扩大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8.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年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4.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7.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两户及两户以上宅基地面积标准,要求分户的;
8.拆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异地转移安置的;
9.不具备分户条件的(夫妻共同生活户籍不在一处的、未成年人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生活的、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生活的、不具有本村户口的);
10.违法占地建房尚未处理结案的;
11.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
1.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2.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3.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4.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5.不得改建扩建的其他情形。
六、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如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直接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递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二)审查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表、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报审。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宅基地面积是否符合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核申请。
(四)部门联审。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乡镇审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县自然资源局主要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对宅基地涉及住建、林草、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乡镇批准。根据县级有关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批准,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经批准之日起2年内未动工建设或随意改变用途、擅自交换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村集体无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七、加强监管
(一)全面落实“三到场”。一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二是开工前丈量批放到场。批准农户用地建房后,乡镇政府要在开工前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三是建成后核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二)实行动态监管。一是县农业农村局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或者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各乡镇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执法中心作用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三是农户建房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建成通过验收,并取得《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后,农户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相关材料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用地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报告、适时调度和督查通报工作机制。
(二)健全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和属地化管理要求,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三)简化审批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布宅基地办理流程和条件,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办理流程图
8.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工作挂图